2014江苏公务员基础知识:常识判断(2)
2013-12-02 14:13:37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江苏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解析
1.答案及解析: B 本题考察的是假释的撤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所以,本题答案为B。
2.答案及解析: D 本题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此,本题答案为D。
3.答案及解析: D 本题考察的是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及时检查监督通缉的执行情况。所以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是公安机关,本题答案为D。
4.答案及解析:D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
5.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察的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包含三个方面,其中第三方面就是指当律师调查取证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意调查取证的应当亲自进行,不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就拥有了阅卷权,有权到法院、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而不需要经过法院、检察院的同意。所以,本题答案应选A,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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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南京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