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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招考录用规定(试行)(3)

    2013-10-12 16:01:01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扫码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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