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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13)

    2013-09-25 14:32:31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扫码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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