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201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文篇
2013-07-01 17:11:54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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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生对于江苏省公务员中的公文题都有点惧怕,毕竟不太熟悉,尤其是应届毕业生,更是没有接触过公文的书写,所以不知从何下手。其实,公文题在江苏省考中是属于易得分的内容,而且复习的时候也容易下手。公文知识以客观题为重点,少量的题会出现在单选、多选之中,主要以公文实务题为重,具体变现方式为:给出一篇公文,五个单选题,内容涉及公文格式、公文处理、文字知识等多方面。但所有公文格式、规范、处理均参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两个标准文件。
重点一:文种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每一种文种要熟悉适用的内容,尤其是决定、公告、意见、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
重点二: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尤其注意: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这些细节常作为考试的内容,如果掌握,很容易得分。
重点三:行文规则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重点四:公文拟制和办理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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