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8369-4958

招考信息 试题资料 备考资料| 面授课程 网校课程 备考图书| 直播课 笔试课程 面试课程 刷题app| 师资

  • 在线客服咨询
    南京 咨询
    常州 咨询
    淮安 咨询
    连云港 咨询
    南通 咨询
    宿迁 咨询
    苏州 咨询
    泰州 咨询
    无锡 咨询
    徐州 咨询
    盐城 咨询
    扬州 咨询
    镇江 咨询
    025-8369-4958
  • 您当前位置: 江苏公务员考试 > 备考资料 > 行测 > 常识判断 >

    阅读模式

    2023江苏公务员行测备考:刑法危害行为拿分技巧点播

    2022-09-05 09:30:18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江苏华图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2023江苏公务员行测备考:刑法危害行为拿分技巧点播由江苏公务员考试同步江苏华图整理发布,更多江苏华图的信息内容,请关注江苏华图教育(jiangsuht)公众号备考上岸群

      最近各大考试中,刑法部分考察不断细化,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离不开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搭建,其中危害行为又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的难点与重点,特别是要区分作为和不作为,这一块更是令很多学生头疼的知识点。因此,本文通过对重难点进行梳理,让广大考生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犯罪重要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本文主要讲最后一块内容——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一)危害行为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指的是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换言之犯罪是一种行为,当没有行为时,就不会有犯罪。也充分体现了“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获罪”的思想。

      危害行为的特征:

      1.有体性。即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例:张三每天晚上呼声四起,室友李四对张三说:“你今晚要在打呼,我要砍死你”。李四不构成犯罪。

      2.有害性。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行为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误将食盐当作毒药投放的,在荒郊野外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射击的,误将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由于客观行为没有侵犯生命的可能性,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误将男性当作女性意图强奸的,不成立强奸罪。

      3.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注意:区分危害行为和生活行为

      危害行为产生了法律禁止的危险,而生活行为对法益没有产生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比如甲遵守交通规则驾车,虽然也会给行人创设危险,但这是法律允许的危险。但如果违章驾车,则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如果甲违章驾车超速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甲送乙一袋大枣,希望乙噎死,乙果真噎死,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法律允许送水果的行为。

      乙要出差,甲劝乙坐飞机,希望飞机出事,乙摔死。飞机果然出事,乙死亡,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法律允许送机票的行为。

      (二)作为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利用他人工具,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二)不作为

      消极的身体活动,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注意:消极的身体活动不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身体活动,而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所期待的行为。

      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1.具有作为义务

      (1)法律规定的义务

      母亲不给婴儿喂养,违反了抚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经常考的有:夫妻双方互有互相帮扶的义务。成年子女对年迈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①对危险物的管理的义务

      饲养的动物在咬人时,动物所有人具有及时阻止的义务;房东发现房屋具有危险的,房东负有告知承租人的义务等。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管义务

      父母、监护人有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害行为的义务。

      (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甲、乙为抢劫妇女丙的财务将其打晕,当乙对丙实施强奸行为的时候,甲先前打晕丙的行为致使丙失去了反抗的能力,甲负有阻止乙侵犯丙的利益的义务,如果甲不阻止,则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2.作为可能性

      行为人有作为义务的同时,还要求其具有作为可能性,才可能属于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作为可能性是指,具有作为义务的人要同时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这体现出了法律不强人所难。

      孩子落水遇到危险,父母具有救助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都不会游泳,强行救助会有生命危险,其父母不可能履行救助义务,则父母不救,不构成不作为。

      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只有行为人不履行作为的义务,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换言之,只有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的时候,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甲违章驾驶将乙撞成重伤后逃逸,5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乙送往医院,乙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即使甲救助乙,也不可能防止乙的死亡结果发生,因为救护车及时赶到现场也未能成功救助乙,表明对于乙的死亡而言,甲不存在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故只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违章行为,而不能归属于甲的不救助行为。

      总结:

      作为不作为区分标准:

      如果法益(刑法保护的利益)没有危险,而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制造危险,或者法益面临较小危险但是行为人却以积极动作制造更大危险的,是作为,此时法律禁止行为人制造更大的危险;反之,如果法益已经面临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的人不消除危险的,则是不作为,此时法律要求行为人消除危险。

      甲在树林挖坑准备捕杀猎物,却发现乙即将掉入坑中,却不说明真相,导致乙调入坑中,甲没有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属于不作为。

      甲开车不慎撞伤乙,甲不救助乙,开车逃跑,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对乙的死亡属于不作为。

      若甲将乙拖至一个山洞,然后离去,乙因无人救助死亡。不要以为有一个拖山洞的行为,就认为甲是作为犯罪,因为,“拖”本身并没有制造致命的紧迫危险,但是不履行才构成犯罪。

      真题演练

      甲因生意破产,欠下巨额债务,欲喝毒药自杀。其妻子乙发现甲购买毒药并且实施了自杀行为后,并没有阻止以及救治甲,最后甲自杀身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B. 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C. 乙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 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正确答案C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甲、乙作为夫妻,具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乙是甲的妻子,发现甲购买毒药并且实施了自杀行为后,有能力去阻止和救治甲,但是未履行,最后甲自杀身亡,满足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要件。

      因此,选择C选项。

    江苏公务员备考咨询


      以上即为《2023江苏公务员行测备考:刑法危害行为拿分技巧点播》全文,更多江苏公务员招考资讯,关注江苏公务员考试

    (编辑:gjt)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 扫码下载:华图在线APP
    •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江苏华图教育
    • 扫码进入官网微博:江苏华图

    热销课程

    备考图书

    帮助中心
    在线咨询
    QQ交流
    官方微信
    江苏华图
    学习平台
    面授课程
    直播讲座
    在线网课
    图书教材
    新手指南
    招考信息
    新手导航
    网站地图

    江苏华图教育

    江苏华图服务平台

    在线咨询

    热线电话:025-8369-4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