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无锡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3)
2017-01-10 12:51:34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无锡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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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同时提供就业推荐表复印件)等;②我市生源的2015-2016年毕业后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含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及报到证或户籍证明等;③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
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等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有关证明;
夫妻分居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在锡方的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需提供在锡父母的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随军批件;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符合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政策的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以第二学位报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还需提供第二学位对应所学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
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考试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其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未领取到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考试并通过的考试人员由各地级市司法局或司法考试办公室出具证明或成绩单,在外省参加司法考试的,由报考人员与当地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协商出具有关证明或成绩单;
报考资格与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如户籍证明、结婚证、随军批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证书等)须于报名截止日前取得。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核验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需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体检前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2015-2016届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毕业生、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上述材料在考察(政审)前提供。
十七、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部分职位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详见职位信息表。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人民警察的,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6年1月19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6年1月18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十八、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自2012年1月1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十九)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201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5、2016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编辑:南京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