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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易混知识点总结(4)

    2013-11-22 09:18:58 国家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江苏华图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
      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注:地方性法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即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而地方性规章是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担保物权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抵押权、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但是对于质押来说,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抵押权没必要转移物的占有。
      权利
      名誉权: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注: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
      法人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注:请考生牢记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两者不是同一概念。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相对应,财团法人指的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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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即为《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易混知识点总结(4)》全文,[点击查看]更多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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