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2)
2013-09-29 09:11:49 国家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汇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者;
(11)近三年内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近五年内被国家行政机关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因犯罪被杀、关、管、押者;
(14)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
八、考核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公告或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取消考核资格。
九、录用考核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纪律:
(1)公道正派,不得借公务收受礼品,接受宴请;
(2)尊重事实,不得因感情亲疏捏造或歪曲考核情况;
(3)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取代考核结论;
(4)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将考核情况泄露给被考核人及其相关人员;
(5)实行公务回避,凡考核人与被考核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考核。
十、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一、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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