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2)
2017-10-28 17:04:23 国家公务员考试 来源:国家公务员网
第七章面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面试前应当发布公告。面试公告应当载明面试人员名单、报考职位、面试时间、面试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面试方法以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九条面试时,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第三十条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第三十一条面试前,应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室和面试次序。只有1个面试考官小组的,考官实行差额抽签确定。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根据职位特点、面试方法和试题情况,合理确定面试时限,确保能够有效测查考生素质。
第三十三条面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由主考官主持,面试考官按照面试题本要求,依据考生表现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应对本面试室所有考官履行职责和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面试监督员未到面试现场的,不得进行面试。未经监督员签字认可的,面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告知考生。
第八章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面试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面试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准确。
第三十七条面试题本及其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面试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含数据和音像资料等),由专人建档保管,保存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
第三十八条考生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不得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面试命题人员、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考生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和面试命题人员凡与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面试纪律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组织面试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于宣布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面试。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增加面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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