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30年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日益逼近,显然这一问题已无法回避。理论上讲,采取的解决办法无非有以下几种:提高缴费率、扩大缴费覆盖面、降低待遇水平、延长退休年龄和扩大社保战略储备基金规模。但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并非每种措施都可行或者需要前提条件,因此需要逐一加以分析。
提高缴费率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属于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甚至高于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在173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哥伦比亚、捷克、匈牙利、法国、奥地利、荷兰、德国、意大利、波兰、乌克兰等12个国家的社保名义缴费率高于中国。显然,对于一个人均GDP只有不到6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个缴费率已经达到上限。考虑到企业和职工的负担,这个缴费率不仅不可能继续提高,还应该有所下降。因此,通过提高缴费率来解决养老金制度财务的可持续性问题是极为不现实的。
扩大缴费覆盖面
近十年来得益于人口红利,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链接1)大体维持在31%至34%之间,也就是说,平均每三个缴费职工养一个退休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每年的财政转移支付,那么基本可以保持每年财务的收支平衡。但是随着中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未来制度赡养率会大幅提高,这种平衡很快就会打破。 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只要求满足最低缴费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再加上人口老龄化下预期寿命增长,导致待遇领取期较长。显然,随着缴费覆盖面的扩大,短期可以积累其大量的收支累计结余(如同目前)。但是,一旦扩大缴费覆盖面进程结束,前期所积累的收支累计结余必然会逐渐消耗殆尽,最终养老金制度财务必然不可持续。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面目标的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潜在参保者(主要是个人参保者)也将大幅减少,扩大后者缴费覆盖面的过程也将很快结束,这就预示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缺口将会比预想的要早。就保证制度财务可持续性来说,扩大缴费覆盖面即使可行,也只能是权宜之计,而并非根本解决办法。
降低待遇水平
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虽然得到稳步提高,但养老金替代率(链接2)却一直呈下降趋势。从2005开始我国已经连续八年提高了城镇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国家审计署2012年发布的审计报告显示,2005至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水平已经由2005年的每人每月713.25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1516.68元,年均增长13.4%,比同期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平均上涨幅度高出10.03%。但是,养老金待遇水平的持续提高并没有扭转养老金替代率持续下降的根本趋势。2005至2011年,中国城镇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已经从46.6%下降为42.9%,不仅明显低于国际上公认的50%替代率警戒线,而且还远离制度设计之初的58.5%的目标替代率,更不用说达到足以维持退休前生活的70%的替代率水平。
另外,中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中,作为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企业年金(链接3)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长期滞后,在城镇职工的退休收入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以企业年金为例,从1991年我国正式建立该制度以来,法律体系和制度架构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但是无论从参加企业规模,还是参保职工人数以及基金总量来看,企业年金都比较弱小,远没有达到第二支柱的地位和承担起补充养老金的责任。截至2011年年末,全国只有4.49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仅占到全国企业总数1253.12万户的0.36%;参加职工人数为1577万人,仅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3.59亿人的4.39%;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3570亿元,也不过是该年21.48万亿两市市值的1.66%和47.16万亿GDP的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