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环保责任仅仅停留于口头,所谓空气质量的改善,环保目标的落实,当然也只能镜花水月。从这个意义上说,把环保责任直接落实为经济层面的奖惩,甚至细化到直接与空气质量优良的天数挂钩,当然是一种进步。20万的真金白银,对于责任单位而言,显然不是一笔小数目。环境空气质量的好坏如此“值钱”,自然没理由继续停留在口头承诺,即便是为了不再被罚款,相关责任单位想必也会努力落实环境责任,以实现空气质量的达标,而相应的奖励机制更有望形成良性驱动。
只是,当被罚的17个责任单位,居然是雁塔区、莲湖区、碑林区等区级行政机构时,这样的罚单,最终究竟由谁来埋单?恐怕值得追问。
尽管将区级行政机构作为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单位并无疑义,但既然罚的只是责任单位,而非责任人,想必不会有人因此而自掏腰包;而假如仅仅是从行政单位的公共款项中列支上述罚单,而行政单位又依赖于财政拨款,罚来罚去,就难免沦为“左口袋罚右口袋”。如此罚则,究竟能起到多少警示效用,自然更需被打上个问号。
责任的落实,如果仅仅到了单位的层面,不算到位。真正的问责制,必须有责任人,才有望真正落实。如果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天数多少直接挂钩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工资奖金,甚至“乌纱帽”,显然要比对区级责任单位的高额罚单要立竿见影得多。
此外,600万罚单会被用在哪儿?会否被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也同样需要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