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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2012/2/4 11:15:17 作者:jiangsuh…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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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8号)精神,我市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同时招考部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将招考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考范围和人数
  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按照从紧掌握、逐步补充的原则,今年全市招考计划总数为371人,其中市级机关(含参公管理)54人;市(区)机关(含参公管理)209人;乡镇(街道)机关108人。根据分级分类考试的原则,报考职位和考试分为A、B、C三类。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相关要求见《泰州市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职位计划表》。另外,省垂直管理部门驻泰单位招录28人,简章一并公布,职位计划见《2012年度省垂直管理部门驻泰单位招考职位计划表》。
  二、报考条件和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2月7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泰州市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应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和体检的相关要求;
  6、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泰州市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全市职位均可报考,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下同)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下同)限制。其他具有泰州市户籍或为泰州市生源的各类人员全市职位均可报考。
  2、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3、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4、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所属各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期满(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且考核合格的人员;聘期满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其中,经我市所属各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在市(区)的相关职位。
  5、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招考对象为:本市(区)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含已辞职的、取消录用的);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7、招考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未毕业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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