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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2012/2/3 17:40:40 作者:jiangsuh…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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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各级机关(含参公)及省垂直管理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人员)894名,其中:市级机关133名、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45名;县(市、区)级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434名;乡镇(街道)机关110名;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单位172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报考条件和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2月7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苏州市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7.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8.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
  9.苏州户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社会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
  10.尚未就业的2010、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的毕业生(不含毕业后户籍尚保留在苏州高校的),凭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可以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11.定向招录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 “90”—“93”,招录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定向招录“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本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各县(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累计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12.报考监狱、劳教系统职位的人员,户籍按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13.2009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14.招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5.我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详见《苏州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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