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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机关2012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2012/2/3 17:36:56 作者:jiangsuh…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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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务员局《江苏省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和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的精神,苏州市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124名,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除符合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学历、专业等条件和要求;
  (四)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苏州户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社会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其他人员限在本人户籍所在市、县市范围内报考。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6年2月7日之后出生)。
  (六)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20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公安队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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