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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江苏省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5473人 报考简章及职位表

2009/2/15 17:03:18 作者:华图公考 来源:江苏华图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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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第一时间解读09年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大纲

   公告简章

   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09年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及考生须知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公安机关2009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职位简介

   2009年省直机关职位表

   2009年南京市职位表

   2009年无锡市职位表

   2009年徐州市招考职位

   2009年常州市招考职位

   2009年苏州市招考职位

   2009年南通市招考职位

   2009年连云港市招考职位

   2009年淮安市招考职位

   2009年盐城市招考职位

    报考指南

   江苏省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安、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关于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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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组织实施2009年度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547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范围
   全省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二)招考对象
   1、社会在职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2009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全省职位均可报考。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的职位。
   2、在宁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职位,本省生源和户籍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均可报考。
   3、各市及市级以下机关(单位)的职位,招考对象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公布。其中,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按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4、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乡镇职位(职位代码为“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支书(主任),并任现职务2年以上,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优秀”的标准由各市制定。
   5、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满1年(不含2007年以来省选派的大学生“村官”),考核合格的人员。
   6、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7、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读非应届高校毕业生;2005年以来在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2月20日至1991年2月26日期间出生)。招考优秀村干部的职位可放宽至40周岁;招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位要求25周岁以下(法院在编人员和编外聘用的书记员或速录员,在法院工作满3年的,年龄放宽至35周岁);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招考优秀村干部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公安、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应具备招警简章规定的条件;
   7、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9年全省各招录机关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网(www.jszzb.gov.cn)
   江苏人事网(www.jsppd.gov.cn)
   江苏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
   各市政府人事网站(可通过江苏人事网链接)
   (二)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全省均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查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09年2月20日9∶00-2月26日16∶00。
   资格审查时间: 2009年2月20日9∶00-2月27日16∶00;缴费确认时间:2009年2月20日9∶00-2月28日16∶00。
   报考者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考生须使用银联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报名网址:
   省级机关职位:江苏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
   各市职位:各市政府人事网站
   省垂直系统职位:职位所在市政府人事网站。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查期间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重新登录补报其它职位,全省补报名的时间为:3月1日9∶00—16∶00。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先行网上缴费确认,于2009年3月23日-24日到笔试所在地考务机构,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5、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09年3月16日-21日。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NextPage]
   (五)报考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他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籍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也可在体检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申论》三科;
   B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C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C)两科。
   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可到江苏人事网站查阅。
   (二)专业科目笔试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法警职位、法医职位和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需加试法律专业科目。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在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任计划8倍的比例确定人选加试专业技能测试,形式为听打速录,具体要求详见《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其它职位是否加试专业科目及其考试时间、地点见该市招考简章和职位简章。
   (三)考试时间和内容
   考试时间为2009年3月22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B、C)
   下午 2:00-4:30《申论》
   5:00-6:30 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四)面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研究确定A、B、C三类考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单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这些职位的面试人选,从该职位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均合格的人员中,按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60%的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聘任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形不成竞争的面试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五)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5%、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其余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四、公示和录用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按职位拟录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各招考单位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公示7天后,办理有关录用审批手续。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合同管理,具体办法见《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NextPage]
   五、招考政策咨询电话及有关信息发布网址
   招考政策咨询:025-83392365 025-83236050
   考务技术咨询:025-83236085
   各市招考政策、考务咨询:
   南 京025-83615528、83610769、83151800
   无 锡0510-82858365、82737664、82823315
   徐 州0516-83733169、83732448、85798407
   常 州0519-85681912、85680638,86617131
   苏 州0512-68615317、65109437
   南 通0513-85098505、83558046、83558036
   连云港0518-85812653、85826670
   淮 安0517-83941813、83920363、83647599
   盐 城0515-86668206、86668212、86668515
   扬 州0514-87866436、87866365、87865751、87954160
   镇 江0511-84403293、84432609、84425552
   泰 州0523-86886351、86886261、86896181
   宿 迁0527-84368009、84368361、84353301
   省各有关部门政策咨询:
   省公安厅       025-83526135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025-83718357
   省地方税务局     025-83633431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025-85012029、85012030
   省监狱管理局     025-86265082
   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025-83337254
   省统计局 025-83117098、86631240
   招考职位、报考条件及有关招考详情,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网 www.jszzb.gov.cn
   江苏人事网 www.jsppd.gov.cn
   江苏人事考试网 www.jsrsks.com.cn
   各市人事网站:
   南 京www.njrsks.com
   无 锡www.wxrsks.com www.wxrcrs.gov.cn
   徐 州www.xzrsks.com
   常 州www.czks.cn www.czrs.gov.cn
   苏 州www.szrsks.com
   南 通www.ntpta.gov.cn
   连云港www.lygrc.com
   淮 安www.harsks.com
   盐 城www.ycks.gov.cn
   扬 州www.yzrsks.com
   镇 江www.zjrsks.com.cn
   泰 州www.tzrsks.com www.tzrsj.gov.cn
   宿 迁www.sqrsks.com[NextPage]

2009年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及考生须知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公务员考试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用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试;是按照确定的招录计划,针对相应的空缺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竞争性考试。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
   公共科目笔试是针对公务员岗位任职能力和职位要求进行的考试。通过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达到对报考群体初步筛选的目的。
   本次笔试结束后,招录主管机关将组织面试入围的考生进行面试。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本次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考试科目:
   A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A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和《申论》三个科目;
   B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B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两个科目;
   C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C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两个科目。
   选调生公共科目笔试同A类。
   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科目。
   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三、考试内容、结构及题型
   (一)公共基础知识
   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
   考试内容: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历史知识: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
   其他知识: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间发生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实务题、论述题、简析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综合分析题、材料处理题等。
   根据A类、B类、C类不同试卷结构的要求选取上述若干个题型。A类、B类、C类试卷均有主观题和客观题。
   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主要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根据国内外公务员考试的现状,经过有关专家的反复研究、论证,在行政职业能力方面,公务员工作要求公务员具有一定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准确处理数量关系、合理进行判断推理、恰当的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等基本能力素质。
   知觉速度与准确性: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信息进行筛选和快速反应的能力。
   数量关系: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技能,重点涉及数字和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试应试人员迅速而又准确地理解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
   资料分析: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形、表格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的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数据性、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
   考试题型均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00分钟,满分100分。
   根据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能力和A、B、C三类招考职位的基本任职要求,下面各表中分别列出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各类考试的题本结构。[NextPage]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的题本结构
  

部 分
内 容
数量关系
数字推理
数学运算
判断推理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图形推理
逻辑判断
言语理解与表达
阅读理解
资料分析
文字资料
表格资料
图形资料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的题本结构

部 分
内 容
知觉速度与准确性
同符查找
数字区间定位
字符替换
数量关系
数字推理
数学运算
判断推理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图形推理
逻辑判断
言语理解与表达
阅读理解
资料分析
文字资料
表格资料
图形资料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的题本结构

部 分
内 容
数量关系
数字推理
数学运算
判断推理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图形推理
逻辑判断
言语理解与表达
阅读理解
资料分析
文字资料
表格资料
图形资料
[NextPage]

(三)《申论》
   从字面上理解,“申”可以理解为申述、申辩、申明,“论”则是议论、论说、论证。所谓申论就是对某个问题阐述观点、论述理由、合理地推论材料与材料,以及观点与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
   《申论》主要通过应试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等,测试应试人员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申论》给定的材料通常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要求应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形成和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路或解决方案,用文字形式准确流畅地表达。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四、考生须知
   应试人员务必携带黑色签字笔或钢笔、2B铅笔和橡皮;所有考试必须在指定位置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等信息;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
   (一)主观题作答要求
   《公共基础知识》(A卷、B卷、C卷)、《申论》和《法律专业试卷》的主观题,应试人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用圆珠笔、铅笔或在非指定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二)客观题作答要求
   《公共基础知识》(A卷、B卷、C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B卷、C卷)、《法律专业试卷》的客观题,要求应试人员必须用2B铅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或其他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三)《公共基础知识》、《申论》和《法律专业试卷》考试铃声设置及作答步骤
   (1)考试前15分钟,第一遍铃声(预备铃),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答题卡和试卷。应试人员在试卷和答题卡、答题纸上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此间,应试人员可以阅读考试说明,并按照上面的规定去做。
   (2)第二遍铃声,考试开始,应试人员开始作答。
   (3)第三遍铃声,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人员收回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并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铃声设置及作答步骤
   (1)考试前15分钟,第一遍铃声(预备铃),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答题卡和题本。应试人员在题本和答题卡上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此间,应试人员可以阅读考试说明,并按照上面的规定去做。
   (2)第二遍铃声,考试开始,应试人员开始作答题本。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B类的应试人员只能作答题本(Ⅰ),作答时限10分钟。必须注意题本(Ⅰ)上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是单独计时测验,如果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这一部分试题,不能接着做题本(Ⅱ),必须听候监考人员的指示。
   (3)第三遍铃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B类的应试人员停止作答题本(Ⅰ),监考老师回收题本(Ⅰ)开始作答试题本(Ⅱ),其余应试人员继续作答。
   (4)第四遍铃声,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人员收回题本、答题卡、答题纸,并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答题过程中不得使用涂改液,否则责任自负。
   (2)不得在试卷作答部分留有与答题内容无关的任何信息,违者按违纪处理。
   (3)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计算工具,不得携带手机等其他通讯电子设备入座,不得提前交卷、退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4)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抄录试题,否则,将取消其考试成绩,终止考试资格,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五、答题卡填涂方法说明
   由于客观题是通过光电阅读机和计算机来阅卷评分的,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填写:
   1.首先用钢笔或签字笔分别在“姓名”、“准考证号”栏填写你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准考证号一栏下面的十一个方框中,填上你准考证号的十一位数字,然后,对应准考证号的每位数,将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相应的括号内涂黑。
   2.答题时,用2B铅笔在对应题号所选项的信息点内涂黑,但不要涂到框外。
   3.不能用钢笔、圆珠笔填涂选项。
   4.修改时要用橡皮彻底擦干净,必须保持卷面整洁,不得做任何其他记号。
   5.不得折叠答题卡。
  
   六、补充说明
   1.考试内容原则上以大纲划定的范围为准。《公共基础知识》试卷在10%范围内可超出考试大纲。
   2.本次考试不指定教材,但应试人员可参考以下用书:
   江苏省公务员学习丛书:
   《马克思主义基础》(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南京大学出版社)
   《行政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
   《语文知识与公文写作》(南京大学出版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江苏人民出版社)
   江苏省公务员学习辅导用书:
   《综合基础知识》(江苏人民出版社)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江苏人民出版社)
   《申论与写作》(江苏人民出版社)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二○○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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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通[2009]22号)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着力引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急需、紧缺、管用的人才,确保新录用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为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招录范围与计划
   2009年招录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省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重点面向有空余编制的单位。省司法厅招录计划6名,全省监狱及省属劳教单位招录计划275名,其中基层监狱单位250名,省属劳教所25名。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招录计划数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商同级人事部门确定。
   三、报考条件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除符合省、市、县、乡四级机关2009年招考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要求,部分职位需有基层工作经历(具体见职位简章);
   3、年龄在25周岁以下,部分职位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见职位简章);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脸部无明显疤痕、胎记,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慢性病,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7(含)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含)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①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②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③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④有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⑤有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⑥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7、研究生学历(全日制)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或生源地限制,其他人员限本省户籍。
   四、招录程序和方法
   1、招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2、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资格审查(包括资格复审)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共同进行;
   3、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共同进行。体检标准除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外,同时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4、司法行政系统招录公务员(人员警察)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各省辖市司法局应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再报各市人事局审批。如材料齐全,省司法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拟录用为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应经所在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两局初审后,报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3)拟录用为市属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的,应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5、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录用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招考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招考组织机构,加强对招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要严格按照招考的条件、范围和考录工作的步骤规范操作,严把公务员“进口关”。要精心组织实施,对于报名、面试、体检等招考重点环节,各招考单位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协调。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招考单位要对招考工作实行“三公开”,即政策条件公开、运作程序公开、各阶段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考录用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招考录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招考工作中群众和考生的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查明情况,并严格按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三)加强联系协调。各招考单位要与所在市人事部门多联系、多沟通、多商量,取得他们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各省辖市人事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各招考单位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共同做好考录各个环节的工作。招考人数较多以及招考专业较为紧缺的单位,要组织人员到高等院校进行宣传。对考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厅联系,确保考试录用工作顺利进行。[NextPage]

江苏省公安机关2009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江苏省公安机关2009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与2009年全省招考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公开招录人民警察173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通[2009]22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除符合2009年招考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3年2月20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重度平跖足,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色弱,无纹身,肤表无异常,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8(含)以上,男性身高为170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含)以上。
   (六)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考生,年龄可放宽至28周岁(1980年2月20日以后出生),男性身高可放宽为168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可放宽为158厘米(含)以上,视力可放宽至矫正视力5.0,具体条件由各市确定。其他个别职位放宽身高、视力条件的,见各市招警简章。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7、其他不宜进入公安队伍的。
   二、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本次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报名工作,采取现场目测+心理素质测评+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目测内容为体表、身高、视力,心理素质测评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通过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再进行网络报名。未通过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网络报名不予审核。
   本次招警的网络报名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工作同步,即通过网络(www.jsrsks.com.cn)进行。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26日。
   各市县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26日。具体报名点、现场目测时间安排详见各市招警简章。报名工作由市、县人事、公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笔试。
   1、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类别见各市招录职位简章。
   2、笔试内容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和《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江苏人事网”和“江苏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3、笔试时间
   2009年3月22日:
   上午 8:00一9:30《公共基础知识》(A)(B)
   10:10一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B)
   下午 2:00一4:30《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体能测评。笔试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员,按照大于1:3,小于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体能测评按江苏省人事厅、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体检。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标准除符合本简章中报考条件第五条相关规定外,其它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体检由各市公安局、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对体检项目中血检和尿检结果有异议的,经批准可在一周内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考生对其他体检项目(如身高、视力、体重、血压等)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提出复检申请,经批准后当场复检。体能测评、体检时间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五)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体检合格的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六)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七)政审。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性别)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职位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八)录用。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由招考单位向社会公示7天后,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这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省公安厅:025-83526136。

   附件: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doc

江苏省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现就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1、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1973年2月20日至1991年2月26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2、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应届毕业生须于2009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警、法医、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高学历人员可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

  2009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1、社会在职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2009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全省职位均可报考。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的职位。

  2、在宁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职位,本省生源和户籍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均可报考。

  3、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职位,招考对象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公布。其中,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按司法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4、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乡镇职位(职位代码为“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支书(主任),并任现职务2年以上,表现优秀的人员。“优秀”的标准由各市制定。

  5、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服务满1年(不含2007年以来省选派的大学生“村官”),考核合格的人员。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5年以来在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辞退的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
   (4)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聘任制书记员(辞职也不能报考);
   (5)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非2009年应届毕业高校学生;
   (6)现役军人;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四、关于报考政法机关的资格问题

  除公告和简章规定的条件外,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

  五、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09年8月31日,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农村及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具有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六、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七、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具体何时提供,由各市、各主管机关根据复审情况确定。

  八、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如何报考?

  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服务期满2年内,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九、2007、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但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可否以应届生身份报考?

  可以按社会在职人员身份报考(市里招考简章有特别说明的,按该市简章报考)。[NextPage]

  十、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十一、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二、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原则上为3:1,部分招录研究生的职位开考比例可为2:1,具体见招考简章。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十三、关于专业科目考试的问题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法警职位、法医职位、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具体学科范围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考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同一天进行。

  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在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任计划8倍的比例确定人选加试专业技能测试,形式为听打速录。

  其它职位是否加试专业科目及加试时间、地点见职位简章和招考简章。

  十四、关于法院聘任制书记员专业技能测试的要求

  专业技能测试为计算机听打速录能力测试。时间为15分钟。现场播放两段录音资料,考生用汉字将录音资料内容输入计算机。测试结果满分为100分。

  测试采用计算机键盘输入、亚伟机输入两种方式进行。计算机键盘输入方式提供:微软拼音输入法2003版、智能ABC输入法、紫光拼音5.0版、全拼输入法、基础五笔输入法5.0版、万能五笔输入法6.5版、微软王码五笔输入法98版、极品五笔6.6版、智能陈桥5.4版。亚伟机输入方式提供亚伟速录机,使用亚伟速录机专用软件进行汉字输入。考生不得使用其它输入法进行考试。

  评分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以汉字输入速度及准确率为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测试语音播放速度为120字/分钟。

  考生按照专业技能测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技能测试。

  十五、资格审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1、报名时,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报考者的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近期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2、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其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也可在体检前提供);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425分)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2009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等。

  十六、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执行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法院、检察院系统法警体检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它职位,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见职位简章。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时间可在面试前进行,其参检比例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研究确定。
十七、哪些情形为录用考察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6年2月20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    (四)至(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200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7、200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2009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十八、法院聘任书记员的管理及待遇

  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合同管理。新聘任制书记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为3年。

  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内,与其所在法院同职级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十九、关于招考参考教材问题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也未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各科目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09年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通过网络公布。

  二十、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报名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月28日前通过指定银行缴纳,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各地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通过银行进行缴费。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事厅

2009年2月16日[NextPage]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NextPage]

公安、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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