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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江苏考录农村交通巡逻、出入境警察笔试通知的精神

2009/2/15 16:47:14 作者:华图公考 来源:江苏华图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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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工作
    (一)报名方式
    本次招录公安机关农村道路交通巡逻、出入境(口岸签证)管理人民警察报名工作,采取现场目测、资格审核、心理素质测评和网络报名、网络确认的方式进行。
    考生通过目测、资格审核和心理素质测评后,登陆报考职位所在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络报名、上传照片、缴费确认(报考出入境管理人民警察职位请登录江苏人事考试网)。
    未通过现场目测、资格审核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网络报名时不予审核确认。
    (二)网络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核、缴费确认
    时间:2008年7月30日9∶00~8月3日16∶00。
    考生网络报名、照片上传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机关审核,通过审核的考生即可使用各银行的银联卡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完成报名程序。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考生先行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不需网上支付,可携带有关证件于2008年7月30日~8月3日到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考试费减免手续。
    (三)准考证打印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报名并完成缴费确认的考生,于2008年8月22日--29日登录原报名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考生登陆报名网站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标准为:近期免冠正面2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网络报名期间各地要及时对考生上传的照片质量进行审核。
    2.网络报名期间,考生通过招考单位资格审核后,经考生申请,各地可自行更改两类报名信息:姓名中的错别字(生僻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考生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更改信息处理办法:第一,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同音、形似字等)应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证为准,只有身份证号一致时才能改;第二,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数字,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各地可以更改;第三,考生更改报名信息均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
    二、考试实施
    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考生参加省统一组织招录公务员公共课目笔试,笔试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科。
    笔试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8∶00~9∶30 《公共基础知识
    10∶20~12∶0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均为客观题,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
    本次考试只在省辖市设置考点。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此次考试实行全程封闭,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成绩通知
    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于2008年9月底前将考生成绩信息发到各市。江苏人事网、江苏人事考试网、各市人事考试网、手机短信息查询和168信息台届时也将同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四、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的有关规定,此次招录农村道路交通巡逻、出入境管理人民警察(公务员)考试笔试的收费按98元/人的标准向考生收取。
    五、考试大纲与教材
    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考试范围按《江苏省2008年录用农村道路交通巡逻、出入境管理人民警察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江苏人事网”和“江苏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附件:
    1.江苏省2008年考试录用农村道路交通巡逻、出入境管理人民警察(公务员)报名网址
    2.考场规则
    3.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1
    
    江苏省2008年考试录用农村道路交通巡逻、出入境管理人民警察(公务员)报名网址
    

报名地区
报名、确认网址
南京
无锡
徐州
常州
苏州
南通
连云港
淮安
盐城
扬州
镇江
泰州
宿迁
省直(出入境管理人民警察职位)

附件2   

考  场  规  则


    一、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不得做其他标记;统一铃声响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客观题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应考人员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3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   考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   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设备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十一)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二)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且应考人员在5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或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备案。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不按规定填涂(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七、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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