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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南通市海安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2011/7/22 11:30:25 作者:jiangsuh…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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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安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海办发〔2011〕8号)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海安县建筑工程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海安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人,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基本素质要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院校建筑学、土木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年龄要求: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一级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者年龄可适当放宽至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要求:健康。
  二、招聘方法
  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试
  笔试:笔试满分为100分,闭卷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30%,包括政治、语文等)和相关专业知识(70%)。考试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结构化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拟招聘名额1∶3的比例确定取得参加面试资格的人员。如按比例名额末位考生出现笔试成绩相同时,则笔试成绩相同者全部取得参加面试的资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本人。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程序。
  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二)体检和考核
  根据综合成绩,按拟招聘名额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取得参加体检资格的人员。如遇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分高者优先,仍不能区分时,以笔试专业知识分高者优先。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原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政审。
  (三)聘用
  经 体检、考核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或在此期间本人放弃出现缺位时,在参考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一次性递补进入体检程序。拟聘用人员有关信息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经复审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 续。拟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本人负责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按照海委〔2008〕45号文件要求,聘用人员实行雇员制,按照雇员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报名须知
  报名时填写《海安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其他相关证明证书原件并各备复印件一份,同时携带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和报名费100元(体检费自理)。社会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报名时间:2011年7月28日(9∶00~11∶30,14∶00~17∶00)。
  报名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一楼大厅。
  取得笔试资格人员名单公示时间:2011年7月29日~8月3日。
  公示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笔试时间:2011年8月7日8∶00~10∶0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面试时间:2011年8月8日8∶00开始。
  面试地点:见准考证。
  请报考人员务必于2011年8月5日(9∶00~11∶30,14∶00~17∶00)主动到县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大楼305室)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准考证者责任自负。笔试成绩及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名单于2011年8月7日18时30分左右公布。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于准考证上指定时间前到指定地点参加抽签应考,迟到者按弃考处理。2011年8月8日18时左右公布考试综合成绩及取得体检资格人员名单。公布地点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请报考人员主动了解自己是否取得相应资格以及具体要求,并按时参加相应招聘活动,发布简章单位不再个别通知报考人员。
  四、开考比例
  为确保招聘质量,报名参加考试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须达到3∶1的比例,如达不到3∶1的比例,则按比例相应核减该岗位拟招聘人数,如报考人数不足3人,则取消该岗位此次招聘。
  五、纪律与监督
  报考者须如实提供有关证件,真实、准确、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考试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招考。
  招聘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肃考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简章由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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