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位置。
二、资料
1985年1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该文《人民日报》于1985年3月2日予以转载),对原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做了报道。之后,上诉人刘真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该文失实。刘真自称“为正视听,挽回《蔷薇怨》给抚宁带来的严重困难”,于1985年9月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并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发英的人格,并一稿多投,扩大不良影响,使王发英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在经济上受到损失。
刘真将她的作品,投送几家杂志编辑部。《女子文学》以《好一朵蔷薇花--“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发表在该刊1985年第12期上,发行50835册,付给刘真稿酬220元。《法制文学选刊》以《好一朵蔷薇花》为题,全文转载了上述作品,发行478000册,付给《女子文学》编辑部编辑费80元,付给刘真稿酬159元。《江河文学》编辑部将刘真作品原稿内容做了某些删节后,以《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发表在该刊1986年第1期上,发行1000册,付给刘真稿酬130元。《文汇月刊》编辑部将刘真原稿中王发英的姓名和地名做了更改,对部分侮辱性语言做了删节,以《黄桂英浮沉记》为题,发表在该刊1986年第1期上,发行12万余册,付给刘真稿酬192元。
为此,原告王发英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刘真和发表、转载刘真作品的《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编辑部,侮辱了她的人格,侵害了名誉权,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要柬刘真及四家杂志编辑部承担法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刘真答辩认为,她的作品内容系采访而来,如实报道了王发英的真实情况,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女子文学》编辑部答辩认为,他们在刊登刘真作品前,对作品内容进行了核实,根据文责自负精神,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文汇月刊》编辑部答辩认为,采用刘真作品时,已将原题改为《黄桂苹浮沉记》,对作品中的人名、地名、部分侮辱性语言、内容进行了删改,以艺术虚构的小说形式发表,没有侵害王发英的名誉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2012江苏农信社考试辅导课程
2012江苏教师招聘考试辅导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