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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申论热点时评:建法治政府不能只靠体内监督和自我问责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0 17:18:41
    继2004年3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后,国务院又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部分地区和领域矛盾增加,必须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识能力,防止“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发生。


  从现实看,建设法治政府不缺理念,缺实践;不缺问题,缺问责;不缺监督,缺有效监督。法治的要义在于权力被约束在法律之笼,法治的天敌是权力的独断专行。很不幸,一些地方领导对于凌驾在法律之上的“专权”仍津津乐道。最近发生的陕西富平公开示众两位访民的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舆论大哗。然而富平官方仍然坚持错误,一方面回避“示众”的违法属性,一方面又辩解称“公开处理大会”的目的是“教育本人和教育群众”。显然,官员和民众在各说各话,一个超越地方党政领导的机构在这场违法闹剧中缺席了。这使得舆论认定的“示众违法”始终不能成为追究当事官员责任的依据。


  “意见”提供的解决方案,是“自觉接受监督”(第20条)和“严格行政问责”(第22条)。自觉依赖于官员的道德良心,道德是靠自我觉悟的;行政问责依赖于壮士断腕的勇气,而勇气对于上级官员来讲并不常有。


  还以发生的富平违法示众事件为例。这样一件公然践踏人权的违法行为堂而皇之地上演,当地主要部门的领导都端坐在主席台上,体内监督的失效可窥一斑。而示众早在22年前就已被国家法令明确禁止。这22年来,却从未听闻有推行违法示众的官员被问责。“官员何苦为难官员”,这就是异化后的自我问责。有这些潜规则在,也就不难理解富平官方为何违法在先,还能理直气壮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媒体叫板。


  有错必纠却不纠,有责必问无人问。无效的问责和监督,对应着一个难称健全的问责机制和监督体系。从各种文件中看,现有的问责基本停留在自我问责;现有的监督也基本停留在体内监督。当问责和监督在行政体系内自我运行,制度的异化和失范就是必然。“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险”。如此尴尬的现实提醒我们,光有对监督和问责的强调是远远不够的。强化监督、有责必问的前提条件,是谁来监督,谁来问责。换言之,谁来行使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谁又来保障这种监督和制约能够作用于行政权之上?


  “意见”事实上也提供了答案。在强调人大监督的同时,“意见”指出,应“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事实上,当下的媒体和记者并不缺乏曝光违法行政行为的勇气与道德担当。和前面的问题一样,支持舆论监督的关键在于“谁来支持”,“拿什么来支持”。被监督者往往拥有强大的公权力,在报复媒体和记者上,他们动辄编织罪名,并派出警力跨省追捕。即便有些个案因为舆论声浪过于强大,地方被迫让步并纠正,这种侵犯监督权的违法行政也同样难以得到追究。


  政治教科书教育我们,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民主是法制的前提。事实上,民主与法治是互为保障的。当地方主要领导的官帽掌握在公民的选票,而不是上级官员个人的提携时,官员还敢违法行政吗?当公民的权利压倒了官员的权力,权力自然压不了法。
                                                                               转自国家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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