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2 16:06:31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https://js.huatu.com/gwy/ 文章来源:江苏华图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7)》全文,更多 国家公务员招考资讯,欢迎关注江苏华图官方微信(公众号:jiangsuht),微信回复"资料"免费下载江苏公务员考试考前资料,及关注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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