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农民工养老困局亟待破解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农民工为了更好的生活来到城市。在城市和乡村游走了数十年之后,不管第一代农民工是否愿意,岁月都将他们无情地推向了返乡之路。作为城乡二元结构的边缘群体,农民工养老处于一种尴尬的境遇――城市无法为农民工养老,乡村难以承载农民工养老。
结束多年的漂泊生活,身心俱疲、力不从心的农民工回到了熟悉而陌生的乡村。不论是返乡后重操旧业,还是利用打工期间的积蓄养老,抑或是依靠子女实行家庭养老,第一代农民工的养老图景,充满了无奈与悲苦的色彩。
“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在传统的观念里,居家养老模式成为第一代农民工没有选择的选择。然而,伴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和空巢化,子女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迅速转变为“空巢老人”,既要在家里从事农业劳动,又要承担起照顾孙辈的“隔代寄养”任务,劳力又劳心,养老又从何谈起?
从概念上看,养老应该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经济支持,即满足老人基本的物质需要;二是生活照料,即为老人提供日常的关照和护理;三是精神慰藉,即给予老人经常性的情感互动和心理关怀。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返乡农民工的“老无所依”,作为一个新出现的社会现象乃至社会问题,理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并及早去做那些该做、能做的事情。
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民工往往成为一个孤立的节点。在城市务工期间,用工单位未必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由于经济压力和思想观念的问题,农民工也不可能去购买商业保险。没有退休工资、没有养老保障的农民工,养老问题只能依靠自己和家庭。可是,这种单一的养老模式,往往独木难支,满足不了他们基本的养老需求。
对于返乡农民工来说,“老有所乐”尚且不论,“老有所养”才是当务之急。首先,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起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其中。其次,要借助市场力量,加快推进养老社会化,改变单一的养老模式。此外,要扩大公众参与,鼓励和动员民间组织、爱心人士和志愿者参与其中。只有多方合力,农民工养老困境才有破解的希望。 (新华网:杨朝清)
【文章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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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精选】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以上即为《2014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农民工养老(4)》全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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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