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苏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21.11.9)(3)
2021-11-09 17:32:06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未知
8. 周某育有二子,分别为周文、周武,周文有子周斌。周文因交通事故去世,其遗产分割前,周某因悲伤过度离世。周某、周文都未留遗嘱。关于周某和周文的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周斌可以转继承周某的遗产
B.周武可以代位继承周文的遗产
C.周斌可以代位继承周某的遗产
D.周武可以转继承周文的遗产
【答案】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第二步,AD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本题中,周文先于周某死亡,故周斌不可转继承周某的遗产。在本题中,周文死亡继承开始后,周文的法定继承人为其父周某和其子周斌,此时周某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原属于周某继承的遗产应当由周某的儿子周武转继承,故周武可以转继承周文的遗产。A项错误。D项正确。
BC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题中,周武可以转继承周文的遗产,而非代位继承。在本题中,周某死亡,周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周文先于周某死亡,故属于周文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应当由周文的儿子周斌代位继承。B项错误。C项正确。因此,选择CD选项。
9. 甲与乙订立租房合同,约定甲办理结婚登记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时。关于该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该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
B.该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C.双方可以在合同自动解除之前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D.根据有约必守的精神,双方的合同必须到甲办理结婚登记之日方能解除
【答案】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合同法知识。第二步,AB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指的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项。题干中,按照一般的常识逻辑推断,甲是否结婚是不确定发生的事项,故该租赁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而且,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条件未达成的,是属于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单方解除。因此,双方在合同自动解除条件成就之前,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合同。C项正确,D项错误。因此,选择BC选项。
10. 杨某,男,42岁某知名网络公司总经理2021年五月因劳累过度猝死。下列属于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A.其配偶
B.其养子女
C.其外祖父母
D.其继母
【答案】AB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选择ABD选项。
——推荐阅读——
招聘公告--2023江苏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日历|职位表查询
备考通道--历年江苏事业单位统考大数据|报名问题咨询
课程推荐--2023江苏事业单位图书教材|在线网课|面授课程
以上即为《2022江苏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21.11.9)(3)》全文,[点击查看]更多江苏事业单位招考公告,关注江苏事业单位招聘,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