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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事业单位职测常识模块:关于刑法中诈骗罪的考点讨论

    2021-01-16 21:45:29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江苏华图 江苏华图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2021事业单位职测常识模块:关于刑法中诈骗罪的考点讨论由江苏事业单位招聘同步江苏华图整理发布,更多江苏华图的信息内容,请关注江苏事业单位(jssydwzpw)公众号备考上岸群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的考查形式,通常是以题干中某人或某些人的行为作为判断,下面主要介绍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一)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通过概念,可知骗取财物,实际就是“骗钱”,但考题中常混淆考的是“骗婚”,如狗蛋对翠花说我有豪宅五六所、钱财千千亿,如果你嫁给我,可以一辈子荣华富贵,随即两人领了证结了婚,可后来翠花发现狗蛋就是一个穷光蛋,那么这种欺骗感情的“骗婚”行为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2、数额较大,范围在3000至10000元,但不同地区对于数额的问题规定不同,所以一般情况考点不在此处。

    (二)行为结构

    简单了解诈骗罪概念的考点后,做题能否判断出是诈骗罪的最关键还是要掌握其行为结构,主要是分成5步,即: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1、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一般的出题角度就是考查欺诈方式,有且仅有两种方式:

    (1)虚构事实:编造、捏造事实。例如翠花来狗蛋的首饰店买钻戒,看到一款是玻璃钻材质的戒指,以为是南非钻石,狗蛋谎称确实是真的钻石,翠花花了50万买下,狗蛋构成诈骗。

    (2)隐瞒真相:有告知义务的人没有告知。例如翠花依旧来到狗蛋的首饰店买钻戒,看到一款玻璃材质的戒指,不清楚是否是南非钻石,就问狗蛋,狗蛋并未告知,翠花花了50万买下,狗蛋构成诈骗。

    2、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一般的出题角度考查“被害人”。

    (1)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指的是有相应理解力的人,也就是对事物有一定的辨别力,考题中如果出现“6岁的小明”或者“神经病”,那么就不构成诈骗,构成的是盗窃罪。

    (2)考题中还会出现“机器”被骗的问题,机器是不具有相应理解力的人,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如狗蛋拿着类似硬币的圆形铁片投进自动售卖机,出来很多商品,那么此时构成的是盗窃。

    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一般的出题角度考查处分财产的形式。

    (1)被害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

    (2)被害人直接放弃财产。例如狗蛋对翠花说,“你知道你这么多年为什么还没上岸吗?就是因为你手上那10克拉的钻戒阻碍了你的考试成功率,你扔掉就可以了。”翠花听完马上就扔掉了钻戒,狗蛋随即拿走占为己有,狗蛋构成诈骗。

    4、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后两步经常放在一起考查,出题的角度主要有:

    (1)财产包括财务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常考的就是“骗免债务”,使其受害人放弃债权。

    (2)取得财产的人既包括行为人本人,也包括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

    (3)既遂的标准。看行为人是否取得财产。

    例题: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关于本题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让乙将冰毒掺杂,对此不应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B.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C.甲、乙不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D.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单独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本案中,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冰毒卖出,是欺诈行为,而行为人购买这120克冰毒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进行了财产处分,使其本人遭受财产损失,同时乙取得了财务。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个行为是甲和乙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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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即为《2021事业单位职测常识模块:关于刑法中诈骗罪的考点讨论》全文,[点击查看]更多江苏事业单位招考公告,关注江苏事业单位招聘,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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