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南京溧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第一批招聘编外人员面试成绩公示
2020-06-16 09:53:31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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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练习】
某公安局民警在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程某时,程某舅舅屠某为阻止民警带离程某,持棍棒殴打民警,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对于屠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
B.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C.屠某涉嫌袭警罪
D.屠某涉嫌脱逃罪
正确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袭警罪罪名。依据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本题题干中,屠某用棍棒殴打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程某的民警,属于袭警罪。
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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