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徐州睢宁县司法局招聘文职人员考试笔试成绩公示
2020-04-17 11:18:57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睢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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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练习】
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
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
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
正确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B项中,李某不满十六周岁,且过失致人伤残的行为不在上述八项罪名之列,故李某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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