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江苏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正当防卫
2018-06-20 10:21:15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江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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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考点。针对这个考点,考生在备考时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用。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法律鼓励公民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防卫,也故意公民为保护他人、集体、国家的权益进行积极的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指的是因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有可能是针对个人的,可能是针对本人的或者是其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权利的。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自然人主观想象或者推测出来的,否则为假想防卫。比如甲因工作上与乙意见不合,对乙存在偏见,乙拿剪刀想拆快递,但甲认为乙是要伤害自己,因此对乙采取了措施。这种情形下,乙并没有实际对甲进行不法侵害,是甲的主观想象,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状态中,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否则为防卫不适时。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明显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以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这个限度通常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防卫行为的紧迫性和不法侵害的权益大小等因素有关。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三、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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