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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公共基础知识: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2017-10-07 10:11:34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 江苏华图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2017公共基础知识: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由江苏事业单位招聘同步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整理发布,更多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的信息内容,请关注江苏事业单位(jssydwzpw)公众号备考上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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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公共基础知识: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答: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32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物权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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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即为《2017公共基础知识: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全文,[点击查看]更多江苏事业单位招考公告,关注江苏事业单位招聘,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编辑: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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