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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扬州高邮面向社会(省考过渡)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公告

    2016-03-02 14:02:29 江苏教师招聘考试 来源:高邮教育网 江苏华图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2016扬州高邮面向社会(省考过渡)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公告由江苏事业单位招聘同步高邮教育网整理发布,更多高邮教育网的信息内容,请关注江苏华图教育(jiangsuht)公众号备考上岸群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5﹞6号)精神要求,我市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即将于4月份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高邮市户籍人员、人事关系在高邮市(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由高邮市教育局受理。

      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一种类型、一个学科的教师资格。

      1.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原件,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2.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因保研等情况无《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并注明无《推荐表》原因。凭《推荐表》或学籍证明申请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应届毕业生,须凭合格毕业证书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3. 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4.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直接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三、申请条件

      (一)学历要求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幼儿教育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教师资格申请者申报的学科应与应当具备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申请学科与本人有效学历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课程目录详见附件1,只限文化课),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教师资格所含的学科,文化课均应为我市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

      (二)教育教学要求

      1.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要求

      申请人需取得我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3年, 2014年以前取得的已失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全日制本专科师范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

      (2)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3)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明确标注“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其他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函授、网络教育学历毕业生均不属于该范畴)。

      (4)已取得初中、小学教师资格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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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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