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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政府部门不认定救同行好友为见义勇(2)

    2017-03-23 09:07:51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江苏华图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当然,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有权自行认定见义勇为。

    显然,郫县相关部门在组织审核后形成的意见并不存在与法律规定截然相悖的情况。进而言之,在将张正祥、于强二人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见义勇为这件事上,相关部门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但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越应该谨慎从事,作出有利于营造社会良好风气的决定。

    如果将张正祥、于强二人认定为见义勇为,社会对此应无异议。民政等部门可能需要为其家人发放奖金和荣誉凭证,但这笔奖金发放得值,因为这对于传播、引导社会正能量意义重大。相反,如果不认定张正祥、于强二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除了引发广泛非议之外,更严重的是寒了人心,消解了人们见义勇为的荣誉感与积极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难题,需要该省包括郫县在内的各地相关部门认真求解。解题的方向,应当是《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总则部分写明的立法目的:“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照于此,郫县相关部门应当知道下一步如何去做了。

    总而言之,“救同伴不算见义勇为算履行义务”,这样的先例不能开。对正能量多一些呵护与褒奖,才能激发更强的正能量。相关部门在认定“见义勇为”时,也应当“见义勇为”,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用好自己的权力,勇于作出褒奖义举、利于社会的认定结论。

    @长江网胡建兵:《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郫县综治委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由于张正祥和于强所救人员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体出游属于一种“邀约”,因此属于“履行特定义务”,不予认定“符合规范”。这种说法显然很难站得住脚。

    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虽然是同行好友,但他们其中的肖军和喻春祥两人在划皮划艇时不慎落水后,在这个时刻,张正祥和于强救与不救都可以,怎么救也可以选择。譬如:以不会游泳为名不下水,可以通过打电话请救援队来救或者找当地乡民救,或者去找打捞工具来救等等,但这种效果可能比较差,等找到打捞工具或者救援队赶到时,那两位落水同伴的生命一点希望也没有了。而张正祥和于强闻讯有人落水后,一点也没有犹豫,就扎入水中,根本没有考虑个人安然,这种精神是无私的,符合见义勇为的精神。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张正祥和于强抢救同伴的行为显然是属于第二类“见义勇为”行为。他们不顾个人安危,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

    再从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来看,有几种情况不能算见义勇为。一是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譬如父母落水,子女相救;二是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三是在主观上不积极主动的。从张正祥和于强施救同伴的情况来看,他们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他们在主观上不仅积极主动,而且不顾个人安危。他们救的同伴不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所保护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安全。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张正祥和于强施救同伴的行为都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成都郫都区有关部门以张正祥和于强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为由,拒认他们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试想,如果这样的结论成立的话,那么,同学、同事相约外出活动时遇到意外,还要不要救?同村的人相约一起去赶集,有人遇到了坏人,其他村民还要不要上去挡一把?一批外来人员相约在同一工地打工,有人在工地上出了问题,一起打工的人还要不要去救?救了还算不算“见义勇为”?如果成都郫都区有关部门的认定成立,有违“见义勇为”的本意,不利“见义勇为”精神发扬广大。

    华图解析: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不少尴尬的现象,见义勇为越来越少了。为了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地方,都在采取鼓励性的政策,倡导大家投入见义勇为事业中。在这个大的环境之下,有关部门需要考虑的是放宽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而不是让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了。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义举也是值得我们去放大,去传播的,这是因为我们需要更多正能量的阳光。

    其实,衡量“见义勇为”,关键是看是否真的是救助他人于危难之中,不管救助的对象到底是谁,不管是亲人还是朋友,或是与己不相干的人,只要是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出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种行为都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如果将“法定义务”绑架了“见义勇为”的本义,将父母救子女、兄弟救姐妹、子女救父母等亲人、同伴间的救助行为排除在外,无论怎么说都很难让人接受,毕竟这样的标准违反了社会的基本公序良俗和怜悯心。作为政府来讲,大力提倡的是一种社会好风气和好风尚,根本目的是推动社会正能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良好的道德秩序和文明环境,就应将见义勇为的标准放得更宽一些,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又有利于确保见义勇为标准更加全面、更人性化和更符合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

    当下社会,见义勇为尚属一种稀缺而可贵的行为和品质,我们应对其给予更多的激励和颂扬,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也希望政府部门在见义勇为人员家属遭受丧亲之痛,损失又无人补偿之时,能积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担当好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各种合理渠道如民政救济手段,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抚,不要让英雄流血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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