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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国家公务员行测备考:法律常识刑法之数罪并罚原则

    2017-12-06 17:14:58 国家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江苏华图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2018国家公务员行测备考:法律常识刑法之数罪并罚原则由江苏公务员考试同步江苏华图整理发布,更多江苏华图的信息内容,请关注江苏华图教育(jiangsuht)公众号备考上岸群

      2018国家公务员行测备考:法律常识刑法之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律考核中的一个常考点。所谓数罪并罚,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在分别定罪量刑以后进行合并处罚。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是典型的数罪并罚的类型,但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属于数罪并罚的类型。

      对于数罪并罚的原则,综合各国的规定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

      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其它的主刑被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吸收。例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无期徒刑、死刑三个主刑,这时对甲只需要执行死刑即可。

      并罚原则: 行为人犯有多个罪,被判处多个主刑的,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来确定执行的刑罚。例如乙被判处5年、8年、10年三个有期徒刑,按照并罚原则应该在10年以上,总和刑期23年以下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限制加重原则: 除无期徒刑和死刑外,规定了最后执行刑期最上限。

      混合原则: 即上述几种原则按照不同的情况加以使用。

      我国刑法就采用了混合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甲被判有期徒刑8年,执行4年后发现其在被判决之前还犯有盗窃罪,按照规定其盗窃罪应被判4年。对于甲的处罚应该按照并罚原则在8年-12年之间确定最后执行的刑期,假如确定最后的刑期为10年,应把已执行的4年减掉,即10-4为6年,也就是还需要执行6年。

      而对于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甲被判刑8年,在执行4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那对于甲的处罚应该是先把8年减掉执行的4年,还剩4年与新罪被判的4年合并处罚,即应在4-8年之间确定对甲的执行刑期。

      上述就是我国《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个考点在考试中一般是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有时候会以简单的案例来考察,只需要学会换算即可解决这个问题。

      例题: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张某不积极改造而是经常违规违纪。在对张某执行刑期6年后,张某有一次与狱友打架导致狱友重伤,后因此张某又被判刑6年。请问对张某剩余的刑期应该为几年?( )

      A.5年 B.11年 C.8年 D.12年

      【答案】C。解析:张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0年,在刑期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该按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将已执行额刑期减去,再把剩余的刑期与新罪的刑期合并处罚,即对张某的判刑应在6-10年之间确定,故本题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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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即为《2018国家公务员行测备考:法律常识刑法之数罪并罚原则》全文,[点击查看]更多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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