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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民法总则筑起权利保护“高墙”

    2017-03-10 11:26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江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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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民法总则筑起权利保护“高墙”

    专家指出,由于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因此民法总则的内容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其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殊法人、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创新提法,与我国商业创新以及人们的经济生活息息相关。

    导向 完善民商事领域基本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8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以知识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就是要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以知识产权为例,李建国指出,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第126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所享有的专属的和支配的权利。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产业研究部副编审李劼博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种“专属的和支配的”立法表述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首先,专属强调了权利的独占属性,知识产权只属于权利人,是权利人所唯一的,权利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不得主张。而支配则强调了权利的排他属性,权利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非经权利人的授权,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其智力成果。这两个属性像“双保险”一样,给予知识产权里这种无形财产以近乎有形财产的保护方式,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产权化保护趋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指出,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在这里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民法总则草案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谢鸿飞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他注意到民法总则草案第11条中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他表示,在现实中,包括并购基金、信托等金融投资领域的行为,这些都是市场自发产生而不是法律引导的。商业习惯、商业创新往往走在政策、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于这些行为如何界定?民法总则中预留了空间,将商事习惯作为法律裁判依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商业创新,保护我们的商业实践。

    创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首获承认

    据张荣顺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还没有法人地位,所以民法总则草案专门做了规定,解决了他们的法人地位问题。

    此外,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张荣顺表示,农村的承包经营户涉及中国大概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这次民法总则同样继续延续并进一步巩固了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

    近年来,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有基层村民就反映,由于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

    有专家表示,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团组织,也不同于基层行政组织,是一种在法律上兼具行政、经济和社会团体综合属性的独特组织,但其却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组织,这一独特的属性使其难与现行的许多法规兼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在这期间,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主体如何界定仍很模糊。民法总则草案对承包户的地位进行了确认,还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比以往的立法更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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